沙湾税税告【2022】 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2年1月4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91654223MA77LXG10F
沙湾县益兴益塑料有限公司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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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沙北区小拐农业开发区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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