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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4-21 13:28:00 来源:司法局

来源:新发改〔2017〕1085号

一、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以上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按500- 4000元收取。

(二)以上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由法律服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以下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法律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值收费比例

10万元及以下(含10万元)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3%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2%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1%

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0.8%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为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执行和申诉再审,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以内由委托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但不能高于政府指导价。

二、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参照以上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以及上述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禁止以上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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