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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沙)文综当罚字〔2024〕02号)
发布时间: 2024-03-28 17:41:49 来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沙)文综当罚字〔2024〕02号

当事人

名称(姓名)

沙湾市火石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73835442XU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联系电话

*

住所(住址等)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西路(荣盛大厦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5日,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文网卫士技术监管软件进行网上巡查发现,沙湾市火石网吧文网卫士客户端在线率为0%,遂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当日17时25分,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沙湾市乌鲁木齐西路(荣盛大厦二楼)的火石网吧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火石网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所有电脑终端文网卫士均不在线,同时网吧服务器文网卫士技术监管软件也处于掉线状态。火石网吧负责人当场确认了本经营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承认因疏忽大意导致技术监管软件掉线,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有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

沙湾市火石网吧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进行处罚。鉴于火石网吧负责人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第一时间恢复文网卫士技术监管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轻进行处罚。

处罚时间

2024年3月25日

处罚地点

沙湾市乌鲁木齐西路(荣盛大厦二楼火石网吧)

处罚内容

予以警告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沙湾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印章)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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