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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扣减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26 22:01:08 来源:财政局

沙财综[2018]02号 签发人:王金海

关于返还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扣减资金的通知

住建局:

根据塔城地区财政局 住建局《关于返还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扣减资金的通知》(塔地财综[2017]107号)文件要求,现就返还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扣减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按要求完成2016年任务的县(市),拨付扣减资金397万元,此次返还扣减资金,专项用于对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综【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单位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于沙湾县租赁补贴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完成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三、对于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填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你单位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支出及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沙湾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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