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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划(2019—2023年)
发布时间: 2021-08-10 23:38:10 来源:教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27号)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塔城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划(2019—2023年)》,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沙湾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划(2019-2023年)。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开放灵活的分级培训体系、丰富多样的复合式培训模式为支撑,组织实施新一轮教师全员岗位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为全面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奠定良好师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素质评价第一标准,不断增强教师“四个意识”、“五个认同”,做到“两个维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教师树立报国理想、培养家国情怀,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2.坚持按需施训。根据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基于教师开展教育教学需要,统筹规划,分类、分层、分岗、分科设置培训内容,组织实施培训,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3.坚持创新模式。以“互联网+教师”为抓手,用好信息化手段,采取“全员培训和骨干研修相结合、集中培训和网络研修相结合,脱产研修和校(园)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和学历提升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式,倡导混合式培训,实现教师培训常态化。

4.坚持注重实效。把教师培训质量作为关键,不断优化内容、丰富模式、加强管理,形成“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家引领”有机结合的培训机制,推动集中培训、网络研修、校(园)本培训、送教培训深度融合,有效增强培训实效。

二、主要目标任务

统筹各级各类教师培训项目和资源,落实我县教育行政部门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培训形式,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为期五年的周期性培训,不断提升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和学科专业水平。

(一)开展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对新入职教师进行以教育政策法规、基本教学理念、教学常规、教学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应性培训,促进新任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岗位要求。岗前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原则上应在上岗后一年内完成。

(二)实施教师岗位全员培训。对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行不少于360学时(90学分)的岗位培训,原则上每名教师每年均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培训,帮助教师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拓宽知识视野,丰富教学技能,提高课堂教育教学能力。

(三)加强骨干教师提高培训。依托各类培训资源,以“国培计划”为引领,遴选优秀骨干教师,开展培养培训,五年内培训约500名优秀骨干教师,实现我县自主实施区域教师培训的能力水平,进而带动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整体提升。

(四)提升教师队伍学历水平。以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为主体,搭建教师学历提升培训平台,鼓励引导教师参加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教育,促进全县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不断提高。

三、继续教育对象

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四、继续教育内容

根据教师专业成长发展要求,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

(一)必修课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其中,公共课应包含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教育、教育理论与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班级管理、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师专业发展理念、教师礼仪与修养、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校园安全教育等模块;专业课应包含学科专业理念、学科专业知识、学科专业技能与实践等模块。具体培训内容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我县结合本地教师培训需求分层分类确定。

(二)选修课程。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与任教学科相关的教研活动、科研活动、培训者活动等纳入选修课程内容。主要包括:课堂教学研讨交流活动、教学管理培训、驻校实训、学科竞赛、联片教研、送教下乡、对口援疆培训等。

(三)校本课程。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本校(园)办学特色及教师队伍专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的校(园)内培训课程内容。主要包括:校(园)本教育理论通识培训、校本班主任技能培训、校(园)本学科教研专题培训、校(园)本学科技能培训等,其中集体备课、教材研讨、学科研讨、课题研究是校本培训的必修课程。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2023年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开始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一)学分结构

本周期内所有在职教师必须修满90学分。其中,必修课程60学分(集中培训不少于25学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培训不少于10学分,必修课25个学分培训由我县教育局自行决定,但必须经我办备案登记后方可记入培训课时),选修课程10学分,校本课程20学分。必修课程学分超出的,可折抵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学分。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不纳入学分登记。

(二)学分转换

1.基础学分。参加各类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合格成绩的,获得基础学分;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学分。集中培训4学时折算为1学分,网络培训与校本研修5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奖励学分。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培训项目、培训考核评定为良好以上、承担培训者任务等情形之一的,赋予奖励学分。原则上,良好以上的不超过30%,其中,优秀的不超过15%。参加地区级及以下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学分上,分别奖励5%、10%的学分;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学分上,分别奖励10%、15%的学分;参加地、县(市)级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学分上,分别奖励5%、10%的学分;作为主讲教师承担培训工作的,在基础学分上,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奖励200%学分,承担地区级及以下培训项目的奖励100%学分。

3.学历提升学分。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师参加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提升学习,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学位)证书者,其学时按基础学分折算规定折算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

(三)学分认定

各类教师培训项目级别按发文单位级别确定、学时数由发文单位确定(培训中请假的需扣除),培训考核等次由承训院校(机构)确定;教师培训学分由地区教育局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六、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我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管理职责划分。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统筹管理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统筹管理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负责制定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负责地区教师培训基地资质认定和业务检查;负责组织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负责组织实施地区级教师培训项目,落实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教师培训计划。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本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检查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负责组织本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负责统筹落实地级以上教师培训计划。

3.中小学(幼儿园)职责: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校(园)教师继续教育计划;负责实施本校(园)教师校(园)本培训工作;负责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及其它各类培训计划;负责本校(园)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申报工作。

(二)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分学段、分科、分层设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各级骨干教师培训专项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其它需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教师培训项目,不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三)继续教育考核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

1.“培训合格”: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五年周期内必须完成90学分岗位培训。

2.“考核合格”: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五年周期内必须参加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和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且成绩合格。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和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

(1)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免考范围:男教师年龄满50周岁(含)、女教师满45周岁(含)以上者,年龄以考核当年9月30日为界;受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及自治区认定的特级教师;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可予免考的人员。

(2)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免考范围:年龄满45周岁(含)以上者。免考教师须参加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

(四)继续教育证书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发放和审验。《继续教育证书》在本周期内有效,并作为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晋级的必备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周期继续教育结束时(2023年12月底之前),须完成对教师继续教育的最终考核审核工作。教师在本周期取得继续教育考核合格者,其考核成绩及《继续教育证书》有效期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止。

1.证书编号。《继续教育证书》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规定》统一编号(见附件),教师人手一本,一人一号。

2.学分登记。教师参加培训后,由培训院校(机构)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学习内容、成绩等次和学时,并加盖公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学分转换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登记,每年登记认定一次。学分登记认定在自治区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中进行。

3.证书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是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和规定的考核后,可向任职学校(园)提出验收申请。由学校(园)负责对申请者的培训学分、考核成绩进行审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验意见,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要求予以审验,审验合格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合格。

七、继续教育工作保障

(一)组织机构建设。各学校(幼儿园)须成立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强化管理,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适时组织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者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教师继续教育校(园)长负责制,确保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到位。

(二)培训课程建设。我县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师培训课程标准等规定,按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制定我县教师培训规划,明确不同层次教师培训的重点课程,为教师提供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系列化培训课程。学校(幼儿园)要指导教师制订个人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培训需求,为教育部门制订培训规划、设计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培训者队伍建设。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构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名师骨干与基础教育一线教师共同参与的继续教育培训者队伍,原则上中小学、幼儿园一线骨干教师和教研员占培训者比例不少于50%。

(四)教师培训网络平台建设。各校(园)要积极为教师参与网络远程培训提供支持服务,完善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构建集教师在线课程学习、互动交流、共享资源和接受专家远程指导于一体的远程学习平台;构建教师学习共同体,推动区域间教师网上协同研修。

八、继续教育经费保障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27号)和《关于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新财教〔2014〕52号)精神,我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落实现有经费保障政策和补足差额相结合、多渠道筹措、分级负担、统一使用”等原则,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力度。要贯彻落实“学校公用经费5%用于教师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要求,将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中予以保证,同时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教师培训经费要占一定比例。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其工资待遇不变。各校(园)应积极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为教师参加培训创造条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12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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