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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4-30 09:54:53 来源: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良种场,政府各委、办、局,驻县各单位,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经沙湾县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改进和规范基层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形成政府依法办事、城乡社区依法自治的工作格局,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目标统领。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工作,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中,坚定不移地用总目标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科学统筹谋划,扎实推进。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同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3.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4.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5.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务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奇葩证明”等问题,在全县深入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主要任务

(一)摸排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

1.各部门(单位)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详细排查,理清出具证明的名称、数量、种类、依据、用途。

2.各部门(单位)对涉及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对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规范名称、设定依据、明确用途,形成办事指南,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对虽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1.应当出具证明的事项。各部门(单位)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以地、县为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具的工作任务清单,清单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清单应当与当地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相衔接,特别是与当地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衔接一致。

2.不应出具证明的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予出具。

3.可以出具证明的事项。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出具证明准入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两清单中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证明事项和工作任务及时清理、需要新增的证明事项和工作任务及时增补。

(三)编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办事指南

各部门(单位)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证明事项,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筒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四)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

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奇葩证明”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对上述问题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十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部门(单位)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城乡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各部门(单位)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新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三、时间安排

(一)摸排建制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2月)。2020年10月30日前,各部门(单位)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出具证明状况的全面摸底;11月30日前,各部门(单位)完成对涉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梳理;12月31日前,各部门(单位)《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排出时间表完成逐一清理整改。各部门(单位)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证明事项要全部限期废止。2021年2月28日前制定完成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具体出具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同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机制、强制纠正机制、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自2021年3月,各部门(单位)按照新修订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地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制度机制。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7月至9月)。各部门(单位)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总结报告,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沙湾县民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改、公安、司法、人社、卫健等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部门(单位)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按照有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要通过会议调度、研判分析和明察暗访的方式推进工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戚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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