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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湾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结论
发布时间: 2022-05-09 12:42:32 来源:发改委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之规定,市发改委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依法对沙湾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现将监审情况予以公告,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基本情况

(一)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要由沙湾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责实施,水利局下属副科级单位,主要负责全市农村自来水统一管理、水资源保护、水费收缴、供水工程维护和管理、水费纠纷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属于事业差额财政拨款单位,承担着我市各乡镇村队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工作的统一管理。该站编制40人,现有在编人员36人,其中水管生产人员31人,管理人员5人。沙湾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有4个水厂、下设12个分站。2017-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总量分别为 261万立方米、289万立方米、295万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的程序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章规定,监审组依照下列程序实施成本监审:

(一)发送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组向经营者发送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经营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资料初审。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三)实地监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开展实地审核;实地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经营者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

(四)集体审核。发改委对成本监审情况进行集体审议,提出审核确认值。

(五)意见告知。定价机关将经营者初步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六)出具报告。定价机关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核算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听取有关意见,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三)成本审核情况

根据沙湾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7-2019年成本监审情况,监审组结合实地监审,按照成本核算办法,列明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项目及审核结果,具体如下:(一)人员工资,人员数量按照沙湾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编制人数,以及每年在编实际人数,具体区分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核定,工资按照人均工资据实核定,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2%、1.5%核定;机关养老、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大病基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三)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燃料费、动力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入。原水按照购买供排水公司地表水每方0.40元核算;对于没有按要求分类计入相应项目的成本费用,按要求归类计入相应项目中;(四)水资源费按照政策规定的地下水每方0.05元、地表水每方0.03元的征收标准计入;(五)办公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办公费、报刊费、软件服务费等计入;(六)大修理费,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1.4%计入;(七)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范确定的使用年限计提,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八)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核定,原则上据实核定,符合我市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监审项目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开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四)《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0〕257号;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新发改农经〔2017〕1597号;

(六)《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

(七)《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5号;

(八)《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

三、成本监审核定结果

根据三年的成本监审结论,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对2017-2019年三年的成本监审情况进行综合平均后,计算确认的沙湾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为6143405.56元,以2017-2019年三年平均供水总量2824261立方米为基础,核算的单位供水成本为2.18元/立方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

五、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咨询电话:0993-6011862

联系人:李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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