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旅游休闲沙湾网
 首页  走进沙湾  政务动态  市域发展  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乡镇街道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机构职能>>公安局>>正文
出入境(护照)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8-16 19:06:37 来源:公安局

一、事项名称

护照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三、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相片、《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军人应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5、与事由相符的材料:

团队旅游:提交旅行社开具的关于旅游服务费用凭证的发票;

探亲访友:提交境外亲属或友人的境外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外亲属或友人为中国籍的,提交中国护照复印件和在国外停留的长期签证、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许可;境外亲属或友人为外国籍的,提供外国护照复印件);

商务:提交所属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公司派遣函等,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留学:需提交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国外正规高等学校的学校录取书(读小学、中学的除外)。

其它:需提交与之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准备好所需材料,提出申请

2、申请人携带全部材料前往全疆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现役军人前往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工作人员须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3、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实行一次性办结。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7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窗口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价格发改价格〔2019〕914 号

工本费:120元,加注20元

八、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

九、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十、办件类型:

上报件

十一、是否有特别程序:

十二、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十三、表格下载:

十四、责任部门、联系和监督电话:

1、责任部门:政务服务中心2F-46出入境窗口

地 址:新疆沙湾市世纪大道72号

联系电话:0993—613527

2、行政许可单位:沙湾市公安局

地 址:沙湾市平安路1号

联系电话:0993-6011156

3、沙湾市公安局监督电话:0993-6021765

4、沙湾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993-6028500

关闭窗口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技术支持:0993-6059555  涉未成年人举报热线:0993-6059555 
[新ICP备10000792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6542230001 
新公网安备 65422302000002号

您是第 访问本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