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兴办企业、个体经营者落户。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
三、办事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审查资料,填写《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申请落户审批表(三)》。
3、乡(镇)场审核。
4、派出所审核。
5、县公安局审批。
6、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做出不予办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及权利。
四、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2.营业执照、企业证明;3.近三年纳税凭证或政府(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4.迁移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办事地点:
三道河子镇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其他乡(镇)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准迁证免费,补办4元/证。
收费依据:财综[2012]9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八、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
九、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十、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一、是否经过特别程序;
否。
十二、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否。
十三、表格下载: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申请落户审批表(三)》。
十四、责任部门:
沙湾县公安局
十五、公安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993-6028538
0993--6028539
监督电话:0993-6018810
0993-6021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