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沙湾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沙政办〔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民规发〔2022〕3号。
二、办理条件
1、具有沙湾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以及智力、精神三级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
四、政策衔接
1、重叠享受。同时具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以年龄为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
2、择高享受。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老年人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伤残抚恤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伤残抚恤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或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其中一项。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中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4、不重复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属地、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五、申请材料
《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4张2寸同版彩色证件照片、《低保证》或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原件。
六、办理流程
1、自愿申请。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残疾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本地户籍可由残疾人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补贴由户籍地审核发放。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非沙湾户籍的残疾人提出申请的,按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相关要求办理。
2、村级核实。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登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市残联审核。
4、市级审批。市残联依据规定对申请人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定合格后由市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5、落实跨省通办。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受理”机制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及时将申请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受理地收到办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间、地点
每月到村(社区)申请,当月申请当月计发。
沙湾市民政局
沙湾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