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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22 23:51:29 来源: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教行罚处[2022]1号

当事人:兰茵

住所(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7月19日下午,市“双减”办工作人员对自治区推送案件中举报反映原新希望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旧址有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原新希望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旧址一楼,有学生正在开展学科类培训,当即对参与培训的学生进行了登记并遣散。教科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原新希望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开展学科培训进行调查。7月28日至29日,调查组通过与参训学生家长谈话取证,原新希望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法人兰茵确实存在组织学生参与学科类培训的违规行为。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遂于2022年8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原新希望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转型时变更为新希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3月10日注销。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至7月19日期间,在原新希望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旧址未经审批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有25名学生参与培训。其中有3名学生参加了艺术类培训。22名学生报名参加了学科类培训(其中3人为市外学生,14名学生家长无法取得联系,只有8名学生家长接受谈话且有谈话笔录,8名学生中有5人交费共计20700元,3人未交费)。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退回学生费用18440元,还有2260元未退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开展培训照片,证明当事人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事实。

2.5名学生家长交费和退费记录,证明当事人收费和退费事实。

3.与学生家长进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学生参与学科类培训的事实和相关家长基本情况。

4.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

5.调取当事人经营的原新希望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信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原新希望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已注销的情况。

6.提取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说明、学生花名册、课程表、授课教师花名册及授课教师工资发放说明,证明当事人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事实。

7.两个任课教师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开展学科类培训事实。

以上材料均由当事人兰茵和相关学生家长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2年8月3日给当事人送达沙教行罚告[202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经重新调查取证,于2022年9月7日给当事人送达沙教行罚告[202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向学生家长退费,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局认为应当从轻幅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办学;

2、退还未退还的费用2260元;

3、处以违法所得20700元的一倍罚款20700元(贰万零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沙湾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帐 号:830901000120120000054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6个月内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15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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