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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植物检疫证书办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9-26 19:42:39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一、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5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检疫:

(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应当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3.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信息。及时、规范公开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信息,设立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等情况。

设立依据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设立依据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5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检疫:

(一)县(市)内调运的,应当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在自治区境内跨县(市)调运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三)从自治区内调出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持调入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应当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条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5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检疫:

(一)县(市)内调运的,应当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在自治区境同跨县(市)调运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当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三)从自治区内调出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持调入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应当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二、需递交申请资料

1、法人或个人的身份证;

2.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3.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或复印件、

4.产地检疫合格证

5.植物产品目录名称、规格、数量

附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的核发流程图

政策解读单位:林业和草原局

第一责任人:高磊(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日常解读人:哈力木(林检局局长)

联系电话:0993-6054346

附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的核发流程图.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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