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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关于加强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15 12:05:11 来源:林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新林护字〔2023〕76号),现将加强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公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三、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禁猎期:全年。

四、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禁止在湿地及其他区域非法张网捕鸟、药物毒鸟及使用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生存栖息的工具和装置。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生存环境,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引入外来物种放生。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野生动物迁徙通道范围内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禁止性行为包括:一是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及生态廊道等栖息地;二是不得在野生动物集中栖息的区域,实施燃放烟花爆竹、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频震动、闪烁射灯、驱赶、追逐、擅自投喂等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三是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0993-6054019、6054458。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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