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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27 20:06:22 来源:政府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主管、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协调、转办、督办、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举报通信地址和举报电话。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落实安委会办公室转、督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者到访等方式,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电话详见附件)。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沙湾市安全生产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与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投诉;

(五)发现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案件行政罚款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举报的为主,如果后举报的线索、资料比较全面,根据所提供线索或者资料具有的重要性,按比例分别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后,应当登记举报人信息和举报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举报人。但是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各行业管理部门对不属于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举报人坚持在本部门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明确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作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转办通知,自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不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转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额度建议,同时提供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的执法决定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属实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的奖励额度建议和执法决定、证据等情况,报市安委会审批后作出奖励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领取时间30日。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做好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登记、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和举报情况及时核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8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沙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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