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财综[2018]11号 签发人:王金海
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住建局:
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新财综[2018]16号)、《关于做好2018年自治区第四批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办预[2018]5号)文件要求,《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塔地财综〔2018〕29号,现就分配下达2018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65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系数、各县(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和2017年任务完成情况,以及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现拨付沙湾县2018年专项资金(详见附件1)。
二、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在接到拨付的补助资金预算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明确到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并报地区财政局、住建局备案。
三、各县(市)收到补助资金后,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填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科目。
四、由于此项资金来源为自治区发行的一般债券,请按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有关要求使用。
1、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专项资金必须在3个月全部形成实际支出,年底不准形成结转结余;严禁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平衡年初预算。请于每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附件2)。
2、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一是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奖惩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05号)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台账;专项资金不得拨付单位实有账户或财政专户,虚列支出;对未按政策、制度、程序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定期报送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从2018年7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报送上月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债务项目滚动管理的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应对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定期报送债务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请在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县(市)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附件3)如期实现。同时,参照自治区做法,将你县(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县(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18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
沙湾县财政局
2018年8月7日
附件1
2018年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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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区 |
资金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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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沙湾县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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