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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2-22 18:48:4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及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现将有关制度内容公示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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