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税 税告﹝2022﹞10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93654223080205507C |
沙湾县老沙湾镇宏翔农民专业合作社 |
薛志龙 |
居民身份证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老沙湾镇八坪口村付3号 |
91654223MA77G8G74B |
沙湾县昌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
何耀 |
居民身份证 |
*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鲁木齐西路24幢底商101号(大盘美食城东侧) |
91654223MA7ACC584K |
沙湾县众聚发源商贸有限公司 |
吕建雄 |
居民身份证 |
*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沙城北路西侧、北环路南侧(百福铭城小区8区141幢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