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沙湾税税告【2023】 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91654223333188320Y |
新疆胡杨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胡生会 |
身份证 |
412824********6831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广场路37幢(广场路国税局家属院内) |
2022-12-01 |
91654223MA777AM010 |
新疆东凯美针织有限公司 |
徐秋平 |
身份证 |
339011********0929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金沟河镇综合工业园区 |
2022-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