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处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5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4 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
处罚实施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技术支持:0993-6059555 涉未成年人举报热线:0993-6059555 [新ICP备10000792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6542230001 新公网安备 654223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