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旅游休闲沙湾网
 首页  走进沙湾  政务动态  市域发展  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乡镇街道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31个领域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法律服务>>正文
沙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鼠药经营管理法律宣传
发布时间: 2022-09-07 14:10:40 来源: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等8种鼠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2017年2月8日经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因此,经营鼠药需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将处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一起监督,发现有非法经营鼠药的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93-6022941

关闭窗口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技术支持:0993-6059555  涉未成年人举报热线:0993-6059555 
[新ICP备10000792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6542230001 
新公网安备 65422302000002号

您是第 访问本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