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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简介及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 2022-07-21 21:57:51 来源:司法局

沙湾市公证处成立于1980年,2018年底由行政机关改制成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养,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现有注册公证员2名,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沙湾市公证处本着“崇法、尚信、守信、求真”的执业理念,秉承“接地气、连民心、事公人正”的行业精神,以便民、利民、温馨服务取信于民,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沙湾市公证处办理业务范围:(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沙湾市公证收费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价非[1998]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标准对各类公证业务进行收费。在此标准中要求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后2013年9月12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配合做好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3〕39号)通知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办理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即2013年10月1日起,办理继承公证继承权公证费用标准:1、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2%收取,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其他公证事项,还是依据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沙湾市公证处工作人员:

文成明(主任公证员)

张建新(公证员)

吴国福(公证员助理)

吕俊(档案员)

王娟(辅助人员)

王倩(辅助人员)

办公地点:沙湾市少年路5号(沙湾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办公室电话:0993-6012847、0993-6016765

监督电话:0993-6912348 60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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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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