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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 2022-07-16 19:57:43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2.享受对象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

①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

①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②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③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④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3)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6)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7)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8)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享受时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5.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

(1)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或按年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公示,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核公示,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6.受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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