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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4-18 18:49:18 来源:民政局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临时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县级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问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政府⺠政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四、申请材料:个人书面申请书;临时救助审批表1式3份;城乡居民临时困难调查表2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份;患病的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需要提供费用发票(门诊费用票据不能用),单据原件复印件1份;因就学、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须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家庭成员有收入的必须开具收入证明;有赡(抚)养人的,要出具有效的收入证明;如无生病、意外情况请说明救助原因。

五、办理流程:临时救助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照户主(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可由乡镇审批,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和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管理部门,应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度内一事一救。确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法帮扶和自救的申请人,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进行临时救助,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事由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规范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和审批额度,对2000元以下临时救助申请,可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并将审批决定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资金优先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

2.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级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六、办理时间: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政策依据:1.《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章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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