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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4-18 18:52:49 来源:民政局

一、办理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等。

三、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是农村低保标准为5290元/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340元/月;二是城市低保标准为616元/月,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为462元/月;三是低保补助标准:城乡低保中“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为35元/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补助水平为58元/月。

四、申请材料:个人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有效期内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残疾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城乡低保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场经办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和核对。一是组织入户调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场经办窗口应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由乡(镇)场干部(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二是签署审核意见。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有争议的申请人家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村民委员会(居)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场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在相应的申请审核确认表上签批,将城乡低保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以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县民政局对乡(镇)场报送的审核审批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

(五)资金发放。各乡(镇)场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交乡(镇)场上报的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城乡低保汇总表和档案,县民政局及时对接县财政部门按时拨付低保资金。

六、办理时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0908-4228691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规﹝2021﹞2号)

2.《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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