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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9-28 17:16:31 来源:民政局

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经营服务类型依法履行法人登记程序:

一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养老机构,应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由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是由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三是由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经营和服务的性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非营利性公益养老机构,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养老机构应及时向驻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养老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特种设备、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相关材料。

(二)办理备案程序

1.接收备案申请材料;

2.受理、核查材料。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材料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3.完成备案。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公示书”、“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提醒事项”(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包含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政府补助资金使用、养老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省级管理系统等情况)。

(三)相关要求

1.登记备案工作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办理完成。

2.养老服务机构需将备案公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3.完成备案手续后,养老机构将其所有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以及省级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的以及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受理备案的民政部门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地址:沙湾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咨询电话:0993-602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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