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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兴办企业、个体经营者落户)
发布时间: 2021-03-10 17:27:31 来源:公安局

一、事项名称

兴办企业、个体经营者落户。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

三、办事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审查资料,填写《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申请落户审批表(三)》。

3、乡(镇)场审核。

4、派出所审核。

5、县公安局审批。

6、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做出不予办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及权利。

四、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2.营业执照、企业证明;3.近三年纳税凭证或政府(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4.迁移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办事地点:

三道河子镇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其他乡(镇)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准迁证免费,补办4元/证。

收费依据:财综[2012]9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八、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

九、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十、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一、是否经过特别程序;

否。

十二、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否。

十三、表格下载: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申请落户审批表(三)》。

十四、责任部门:

沙湾县公安局

十五、公安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993-6028538

0993--6028539

监督电话:0993-6018810

0993-602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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