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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湾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22-05-19 20:37:52 来源:政府办

一、起草(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加强政府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统一公交营运企业会计核算,以行业公益性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促进公交行业健康、稳定、有序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3〕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

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

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标准核算;影响成本规制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

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的规制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的成本规制。

三、主要内容

(一)成本规制流程

1.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成本规制各项指标监审数进行调研、审计确定。

2.发改委对公交企业审定的客运平均成本为依据,结合中介机构调研成果、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做好公交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3.财政局按照已确定的成本项目及补贴计算标准,规制以后年度公交企业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给予补贴,指导交通运输局实施公交运营绩效管理,对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并在年度内实行资金总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滚动安排。

4.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局、发改委研究调整公交企业成本项目及补贴计算标准。

(二)成本规制范围及财政补贴计算

1.成本规制范围。包括:人员成本、燃料成本、折旧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车辆轮胎费、安全生产经费、车载设备购置维护费、站场费等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

2.补贴申报流程及标准。对城乡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补贴资金审计、审核及审批。

审批:交通运输局根据公交企业提交的材料制定财政补贴预算草案,送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核:交通运输局对企业提交的当年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计: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核算规范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企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真实性,审计费用由公交企业自行负责。

(三)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

1.公交企业所获得的规制补亏,用于弥补公交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以及车辆的更新改造等。公交企业所获得的规制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增加资本扩大再生产。公交企业对取得的财政补贴款项,要实现内部分开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2.市财政及审计部门负责对公交企业使用补贴资金进行日常监督,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相关文件: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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