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
处罚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二: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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