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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13 11:21:03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有效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第二款“地方政府储备粮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州、市(地)、县(市、区)级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第六条“自治区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口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响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以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为依据,按照沙湾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五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沙政阅〔2023〕14号),会议原则上通过发改委提交的《关于落实沙湾市原粮储备工作的请示》事宜等会议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8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适用范围:明确了沙湾市地方储备粮费用、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沙湾市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明确我市地方储备粮的品种为小麦(三等以上),储备规模为11288吨,分三年完成。明确了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农发行沙湾市支行在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任务。明确了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关于管理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沙湾市地方储备粮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和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三年建储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轮换费用0.04元/公斤,在收购前按当年建储数量规模一次性拨付。保管费用0.10元/年·公斤,按季度拨付;轮换期的轮换费用0.10元/公斤,三年轮换一次,到期轮换时按实际轮换数量一次性拨付。小麦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同期农发行沙湾市支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按季度拨付。价差亏损为动用价差和轮换价差,如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销售价格低于购进成本价格,其价差部分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全额补贴;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承储企业正常执行轮换产生的储备粮购销价差由承储企业承担,结余归企,不足不补。

关于管理机制:《管理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并积极做好仓储物流等设施的维护。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农发行沙湾市支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建储品种、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年度轮换计划等,并开展监督检查。

关于储存安全:《管理办法》指出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确定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库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仓库和仓储条件、人员队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明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相分离。严格履行承储合同,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储备粮质量负责,要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关于轮换制度。《管理办法》指出地方储备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年度轮换计划,并按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国资委)、农发行沙湾市支行验收。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轮换架空期,经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可延长,原则上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关于动用程序。《管理办法》明确储备粮动用情形、动用权限、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明确地方储备粮动用权限归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明确动用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关于监督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国资委)和农发行沙湾市支行的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农发行沙湾市支行分别对地方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对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及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同时明确了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国资委)和农发行沙湾市支行等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对承储企业违约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政策解读单位: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一责任人:董宏生 发改委主任、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日常解读人:黄凌云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股长 冯萍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干部

联系电话:0993-6028038

相关链接:沙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湾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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