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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12 19:44:11 来源: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一、起草(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落实自治区关于“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任务,持续改善沙湾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共有工作原则、禁燃区定义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类别、禁燃区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禁燃区管理、保障措施6大类。

(一)为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提出“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目前,我市城市规划区、大泉乡城郊东村、城郊西村以及沙湾市金沟河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区、金沟河纺织园区、金沟河镇二道湾村、金沟河镇至市区G312国道沿线已基本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为划定禁燃区提供了工作基础。

通过划定禁燃区,可有效巩固居民清洁取暖及燃煤锅炉治理成效,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二)哪些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将城市规划区、大泉乡城郊东村、城郊西村以及沙湾市金沟河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区、金沟河纺织园区、金沟河镇二道湾村、金沟河镇至市区G312国道沿线基本完成清洁取暖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执行何种类别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我市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为Ⅲ类(严格)。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如何界定Ⅲ类禁燃区禁燃的高污染燃料

Ⅲ类禁燃区内除集中供暖的企业外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燃料组合,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哪些要求

1、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除集中供热、供汽企业以及以煤为原料的企业外)。

3、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以煤为原料的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国标《GB/T 15224.2—2010》的低硫低灰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必须同时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5、禁燃区内的企业必须优先使用集中热源进行供暖、供汽,必须建立独立热源的,必须采取电锅炉或燃气锅炉(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如何做好禁燃区的管理工作

方案对各相关乡镇、四个街道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管理职责提出要求。相关乡镇、四个街道人民政府、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禁燃区管理建设工作,加大宣传动员和检查力度,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上报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认真执行本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的有关运行政策。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一步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热等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政策解读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第一责任人:杨茜(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李孝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综合业务室主任

联系电话:0993-6023883

相关链接: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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