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税 税告 【2021】13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8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91654223098173670J |
沙湾县资圆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
石雪 |
65900119******008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苏家庄村 |
2021-09-01 |
9365422307222760XE |
沙湾县汇力农机专业合作社 |
李泉 |
65422319******0036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沙北开发区(农牧管理处办公室斜对面)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