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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问答(二)
发布时间: 2021-04-21 12:34:13 来源:住建局

二、棚户区改造

13.什么是棚户区?

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另外,还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14.如何牢牢把握棚户区改造的初心?

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我区棚户区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防止和克服单纯算经济账、避难就易、签订空头协议、只顾当前不顾长远等偏离棚改初心的问题。

15.如何准确把握棚户区改造的历史变迁和改造范围?

2007年,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国发〔2007〕24号)。

2009年,将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改造(建保〔2009〕295号)。

2011年,将改造范围延伸到建制镇(国办发〔2011〕1号)。

2013年,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建保〔2013〕52号)。

2014年,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国办发〔2014〕36号),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2015年,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国发〔2015〕37号)。

2017年,国家六部委:新一轮棚改优先改造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

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安全隐患突出、使用功能不全、脏乱差、群众改造愿望强烈的棚户区。

16.如何确定棚户区改造的方式?

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改造方式。除货币化补偿、实物安置外,其他方式如改建、扩建、翻建等。实物安置要根据本地区商品住房供应情况和居民意愿,房少多建,房多少建。

17.棚户区农村户籍、外地户籍、公职人员身份等可否享受政策?

城市规划区的住房,应纳入城市住房体系进行管理。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范围,主要看其居住条件是不是符合棚户区(危房)的条件,与房屋所有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是干部职工还是普通市民没有关系。如果改造过程中对房屋实施征收,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18.城市棚户区或城中村夹杂的原农村安居富民工程能不能纳入棚改?

原农村安居富民工程、灾后重建工程等一般不宜再次进行改造;夹杂在城市棚户区(城中村)的原农村安居富民工程、灾后重建工程,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综合利用需要,需拆除新建安置房或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将土地征收为国有。

19.城市棚户区或城中村夹杂的非住宅类建筑能不能纳入棚改进行征收?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面积较小、零星分布、与住宅区穿插交织、难以分割的底商等非住宅类建筑,且非住宅建筑征收补偿投资占比和面积占比均不高于20%的,可以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转移支付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费。社会资金或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作限制。

20.城市道路拓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修缮能否纳入棚改?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棚户区改造基本原则中规定:“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同时明确:“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17〕551号),实际是新一轮棚改的政策性文件,其中规定:“棚户区改造要保护历史老街和古建筑,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同时,明确:“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改范围。其中,符合棚户区条件的居民住房拆迁改造,可纳入棚改计划”。

认真分析上述政策规定:对城市规划保留的房屋,是可以纳入棚改的,并重视保护传统风貌和历史;对单纯为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而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如果拆迁房屋本身不属于棚户区或城市危房,是不能纳入棚改的。

简而言之,两种情况可以纳入、一种情况不能纳入。即:就地改造的和拆迁的房屋本身是棚户区或危房的,可以纳入棚改;拆除迁出的不能纳入棚改。

21.怎样严格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监督管理?

棚户区(危房)改造实施清单式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上报自治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实施棚户区改造。改造任务和项目清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方式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报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更新项目信息清单,确保项目管理精准。

22.原计划实物建房安置项目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的,已经拨付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如何处理?

原计划实物建房安置项目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的,拨付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征收补偿款、过渡期安置费、租赁补贴等,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

23.对列入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但未征收的,能不能将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改造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进行发放?

棚户区改造的方式有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安置补偿方式有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列入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但未征收的,不得将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改造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进行发放,也不能作为改造任务进行统计。

24.如何严格管理棚户区改造自拆自建项目?

棚户区改造中通过自拆自建形式,可以有效保留传统风貌、控制改造成本、减轻财政压力,但更应立足长远,将棚户区(危房)改造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疏解老城区压力、构建嵌入式居住环境、健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城市管理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别是杜绝在棚户区改造中利用自拆自建的方式,少拆多建、盖高楼大厦,为今后城市建设和管理埋下隐患,严重偏离棚户区改造的初心。

25.如何计算棚户区改造任务套数?

实物建房套数按实际建房或购买套数计算;既有实物建房又补偿差额资金的,分别统计,其中补偿款要累计后按公式法计算。采取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既公式法和协议法。

公式法是:货币补偿套数=货币补偿款总额/(上年度新建商品房均价×80平方米)

注:结果取整不进位;商品房均价以房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报告为准。

协议法是:按照公式计算核定的开工套数小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时,可以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套数。

26.一个家庭两处以上参加棚改是不是重复享受政策?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如果一个家庭的两处以上住房同时或先后纳入棚户区改范围并实施改建,首先,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由政府主导确定的,房屋所有人并无过错。其次,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发挥的是公益性作用,不应在划定的改造范围内选择性进行改造。再次,即使另一处住房一般为非本人居住,但是,另一处住房只要有人居住,就必然发挥着住房的居住和使用功能,应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而不能认为是重复享受政策。

如果实施房屋征收,则是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交换、转移,有征收必有补偿是法定原则,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进行评估、征收、补偿,同样不能认定是重复享受政策。

27.参加棚改又租住公租房是不是重复享受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不能认为是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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