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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 2023-11-24 13:14:03 来源: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申请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社会组织(法人)名称预约申请表;(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三)成立登记申请书;(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五)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草案(应参照民政部门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本》拟定;(六)章程核准表;(七)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八)注册资金(五万元)的验资报告;(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财产承诺书;(十)党建工作承诺书;(十一)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十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复印件,(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秘书长以上都填每人一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十七)诚信自律承诺书,(十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印章备案表(先空着,等章子刻好后补),(十九)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先空着,等转为对公账户后补)。

三、办理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发起人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领取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结果将证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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