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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 2023-11-24 13:23:23 来源:民政局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申请的条件

1、变更申请书;

2、会议纪要;(附签到表);

3、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发起人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民政部门审核。

四、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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