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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 2023-11-24 13:36:00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二、申请的条件

(一)批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2.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有关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特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与工会或职工协商情况等。

4.经向职工公示后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一式两份)。

5.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册职工花名册(包括序号、部门、岗位(工种)、姓名、入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

曾获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再次申请的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2.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的具体工作和休息安排情况、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计算延长工作工资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其中包括周期内职工总人数、职工周期内累计工时、职工周期内累计加班时数、周期内职工工资数额等数据的分析汇报。

3.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工资明细表(1000人以上可提供电子版)。

4.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有关原始资料。包括企业抽样提交实行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至5名职工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1.申请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申报材料。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决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决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复议的决定。

四、办理结果

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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