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第十七条规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安全和免费政策落实,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