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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2 19:51:1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现行有效

沙政办规字〔2023〕3号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金沟河镇、大泉乡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驻市各单位:

   《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已经沙湾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布实施。市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划定区域内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以及高污染燃料取缔等相关工作。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结合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实施建设情况,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实施,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在其他区域加快集中供热、供气、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创造必要条件。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二、禁燃区定义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类别

(一)禁燃区定义: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蜂窝煤、重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等;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10%,硫分>0.5%的煤;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执行类别: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我市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为:

Ⅲ类(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集中供暖除外。

三、禁燃区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如下:

禁燃区:城市规划区、大泉乡城郊东村、城郊西村以及沙湾市金沟河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区、金沟河纺织园区、金沟河镇二道湾村、金沟河镇至市区G312国道沿线。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各相关乡镇、四个街道:对“禁燃区”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落实日常监管和检查职责。组织辖区内相关社区(村队),认真履行网格化管理职责,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拆改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发改委、商工信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负责做好禁燃区内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工作。负责对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燃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4、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按照《沙湾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住建局移交至城市管理局的职责。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烧烤、餐饮油烟进行规范整治,对逾期不改,仍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馕坑、烧烤等设施予以取缔,负责淘汰城市规划区内茶浴炉、经营性小煤炉。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建成区和规划区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6、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完善园区内集中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园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拆改;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工业园区内企业私自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7、财政局: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

8、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禁燃区内环境违法行为。

9、供电公司: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五、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管理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除集中供热、供汽企业以及以煤为原料的企业外)。

3、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以煤为原料的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国标《GB/T15224.2—2010》的低硫低灰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必须同时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5、禁燃区内的企业必须优先使用集中热源进行供暖、供汽,必须建立独立热源的,必须采取电锅炉或燃气锅炉(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热等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禁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制定优惠补贴政策,通过以奖代补、鼓励先进等方式加快推进禁燃区建设。

(四)深入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2日起实施,相关内容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负责解释。本市原有政策实施与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政策措施,国家、自治区、地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关于《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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